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矛盾是指本会运行与发展中出现的下列状况:
(一)资格权纠纷:会员资格、理事资格、监事资格、监事长资格、会长资格、副会长资格、投票权重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二)程序纠纷:本会及分支机构成立、换届、合并、分立、解散程序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三)治理纠纷: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资产管理,以及协会会员之间因经济合作、业务交流等,本会工作人员因分工、职责、工作量和待遇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制度制订及执行纠纷:章程或制度制定、修改、执行、废止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五)其他影响本协会和谐发展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本会通过制订完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加强内部监管、主动预防、消除风险隐患。本会内部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本会建立由协会负责人、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的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申请事项的调解工作。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和选定调解委员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矛盾纠纷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委员主持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协商一致,其结果应共同遵守履行;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不影响其后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第六条 纠纷调解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秘书处征求被申请一方当事人意见,若被申请方愿意接受调解方式,则登记受理进入后续程序;若被申请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方式,则不予登记受理并告知申请方。
第七条 申请方在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秘书处将其中一份送被申请方。被申请方收到后,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若被申请方不愿提供书面答辩材料,也可用口头方式向调解委员介绍情况和答辩意见。
第八条 调解委员在基本了解纠纷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召集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调解会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委员可采取再次召开调解会或分别沟通的办法以求双方达成一致,但调解成功的必须召开末次调解会,由双方当事人当面确认达成一致的意见。
第九条 双方达成一致的,应签署《和解协议书》并留本会存档。双方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应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后续解决争议纠纷的途径,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法律责任风险的提示。
第十条 调解委员实行回避制,担任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申请的调解委员。调解委员应严格遵守调解纪律。对调解事项的一切内容或情况不得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以外的人员透露。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定期召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专题培训、团队建设、上下游对接等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使成员之间充分交流、相互理解、增进合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星空体育平台下载手机版安装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