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按照《条例》、《通知》、《意见》和《章程》的规定,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据会员结构特点积极开展活动,共同完成本会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星空体育平台下载手机版安装教程XXX 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XXX办事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条例》、《通知》和《章程》的规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能独立开展行业活动;
(四)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按规定需由本会秘书长提名,并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非驻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展会员,按本会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须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或业务范围超过本会业务范围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直至按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措施,以保证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